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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知识问答

  二十一、用人单位应如何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用一对一方式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书面告知所有受检者并签名确认。

  二十二、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的依据是什么?

  国家安监总局《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

  二十三、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主要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有什么规定要求?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要求,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继续教育的周期为一年。用人单位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要对劳动者重新进行职业卫生培训,视作继续教育。

  二十四、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应符合什么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二十五、劳动者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健康权益?

  1、劳动者要通过学习《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自己所履行的义务:了解相关的职业病防护知识;自觉遵守企业制定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自觉并正确地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及时报告。

  2、运用《职业病防治法》,争取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包括享受教育培训权、健康服务权、知情权、卫生防护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和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作业权、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决策权、工伤社会保险权、赔偿权及特殊保护权等。

  应当明确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旦存在事实的雇佣关系,不论用人单位属于何种性质、属于什么经济类型,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均可受到该法的保护。

  二十六、哪些劳动者可以得到特殊保护?为什么?

  本法规定未成年工和女工可依法享有特殊的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龄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由于未成年工的身体正处于发育阶段,身体的成长还未最后定型,对外界的抵抗力和适应能力较差,如果不对其在劳动方面进行特殊保护,势必直接影响其身体发育和健康。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对女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是由于女职工的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所决定的。女性对于外界环境的适应能力要低于男性,而对职业病危害的生物效应则要比男性更敏感。职业病危害因素可对生殖系统和生育功能产生特殊影响。因此,企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健康有危害的作业。

  二十七、劳动者怀疑有职业病应怎么办?

  1、对照《《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看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职业病,得了目录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职业病。职业病必须是列在此目录中,且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

  2、劳动者在得知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出现异常时,应及时进行复查,如怀疑自己患上职业病可向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咨询当地卫生计生部门或疾控中心询问哪些医院具有职业病诊断的资格)申请职业病诊断,如果身体情况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应当服从安排,到新的岗位工作。

  3、对于职业健康体检发现异常需要复查或医学观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安排时间让劳动者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发现不适合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禁忌症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二十八、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那些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1、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3、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4、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5、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6、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8、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9、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二十九、什么是尘肺病?我国法定的尘肺病有哪些?

  尘肺病是在职业活动中由于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并在肺内潴留而引起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我国《职业病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名单中列出的法定尘肺病有13种: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尘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矽肺和煤工尘肺是我国目前发病人数最多的尘肺病。

  三十、接触粉尘的职业及工种主要有哪些?

  粉尘是我国目前最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尘肺病也是我国最主要的职业病。可以说工业生产过程中粉尘是随时随处都存在的,主要的职业及工种是:

  (1)金属矿山及非金属矿山开采:是最严重的粉尘危害行业。在金属或非金属矿山接触粉尘最多的工种是凿岩工、放炮工、支柱工、运输工等,在煤矿主要是掘进工、采煤工、搬运工等。

  (2)机械制造:机械制造业首先是制造金属铸件主要接触粉尘的工种包括配砂、混砂、成型以及铸件的打箱、清砂等。

  (3)冶炼:金属冶炼中矿石的粉碎、烧结、选矿等,可产生大量的粉尘,冶炼工人广泛分布在钢铁冶炼和其它金属冶炼业中。

  (4)建筑材料:耐火材料、玻璃、水泥制造业,石料的开采、加工、粉碎、过筛以及陶瓷中原料的混配、成型、烧炉、出炉和搪瓷工业。主要接触二氧化硅粉尘和硅酸盐粉尘。

  (5)筑路业:包括铁道、公路修建中的隧道开凿及铺路。

  (6)水电业:水利电力行业中的隧道开凿、地下电站建设。

  (7)其他:如石碑、石磨加工、制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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