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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知识问答

  十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的目的是什么?

  1、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有利于用人单位及时掌握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危害程度,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

  2、为用人单位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意见。

  3、是安监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撑。

  十二、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过程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1、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

  2、隐瞒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成分及用量、生产工艺与布局等有关情况;

  3、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异常气象条件、减少生产负荷、开工时间不足等不能反映真实结果的状态下进行采样检测;

  4、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更改采样检测数据;

  5、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指定地点或指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采样检测;

  6、以拒付少付检测费用等不正当手段干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正常采样检测工作;

  7、妨碍正常采样检测工作,影响检测结果真实性的其他行为。

  十三、用人单位收到定期检测评价报告后应该如何处理?

  1、定期检测评价报告经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归档。

  2、在收到定期检测评价报告后一个月之内,用人单位应当将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向宁国市安监局报告。

  3、定期检测评价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提出相应整改建议,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整改。整改落实情况应有明确的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4、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向劳动者公布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十四、为何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通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可以发现不适宜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避免招收已患有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分清职业健康损害的责任,减少劳资纠纷。

  十五、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有何作用?

  通过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筛查,可早期发现在岗工人中可能存在职业病病人和可疑职业病患者,早诊断、早治疗、早脱岗,防止出现晚期病人。同时,也可以筛查高血压等慢性病,提高工人的身体健康水平,防止因工人健康问题诱发工伤或安全生产事故。

  十六、为什么要开展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目的是了解和判断劳动者从事该有害作业若干时间后,目前的健康状况和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或是否现在就患有职业病,为以后可能出现的职业病诊断提供重要依据,也为职业病诊断后确定责任单位、要求赔偿等提供重要线索。

  十七、用人单位应该如何确定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范围?

  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触情况调查结论”确定。

  十八、用人单位应该如何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十九、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哪些措施?

  (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二十、对于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的结论中要求复查或进一步检查的人员,是否必须要安排复查?不安排复查有什么后果?

  职业健康检査针对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目标疾病而进行,其主要目的是检出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职业健康检査总结报告结论中建议复査的主要目的是在于进一步确定劳动者是否有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因此,未按职业健康检査机构要求的时间和项目完成复查,职业健康检査机构不能作出相应结论,实际等于未完成本次职业健康检査,也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安监部门可以对用人单位给予相应处罚。

  如果未按要求复査,对于可能受到职业损害的劳动者,将因未及时发现职业病而延误治疗,用人单位更可能因此错过发现和控制职业病事故隐患的时机而酿成群体性职业病事件。对于可能存在职业禁忌证者,不予复査而直接调离或不予录用,对劳动者不公平,可能存在侵犯平等就业权的风险;如果是熟练工,对用人单位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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