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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宣传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

什么是非法集资

  二、非法集资的四个基本特种 

  非法集资本质上是一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主要包括非法银行类业务活动、非法证券类业务活动、非法保险类业务活动,也有以传销或变相传销、托管造林等各种名义和方式进行非法集资的,共同特征是编造各种诱人借口,以各种高回报为诱饵,最终达到集资敛财甚至占有挥霍的非法目的。具体体现为:

  1、未经有权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是,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或者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的四个基本特种

  三、非法集资活动的常见种类和形式

  从目前案发情况来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销售、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及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境外空壳公司以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严格控制为由,利用网络平台形式非法集资;

  (十三)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活动的常见种类和形式

  四、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其常见手段主要有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等。

  (一)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二)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三)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报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四)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近年来非法集资的手法花样翻新,公安机关在工作中主要发现有以下六个典型的手法:

  第一种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第二种类型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这个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第三种类型是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第四种类型是打着“养老”的旗号。突出表现在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第五种类型是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第六种类型是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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