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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

一、对象

城乡低保保障对象、特困优抚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

二、当前救助标准

1、定点医院住院,个人自付费用2万以内的按60%救助,最高救助6000元;2万以上的超出部分再按60%救助,最高救助8000元。

2、非定点医院住院,个人自付费用2万以内的按45%救助,最高救助5000元;2万以上的超出部分再按45%救助,最高救助7000元。

3、特困供养对象个人自付费用按100%比例进行救助,最高救助15000元。

4、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患九种重大疾病,个人自付费用2万以内的按30%救助,最高救助4000元;2万以上的超出部分再按30%救助,最高救助6000元。

三、提交材料

1、定点医院住院的,直接在就诊医院结算窗口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社会救助证即可享受救助。

2、非定点医院住院的,向社区或区级救助工作站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或户口簿)、诊断病例、出院小结、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及应剔除费用等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定点医院住院的,在办理入院手续时,直接向定点医院申请医疗救助。

2、非定点医院住院的,社区(或区级救助工作站)申请——区级救助工作站初审——区民政部门审核——社会救助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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