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 卫生计生 > 正文

企业退休职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对象和标准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是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地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法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原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

二、奖励标准

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时按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且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的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一次性奖励3500元。对长期停产或破产等企业无力支付该项奖励的,按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分享到: 更多
关闭窗口

您可能感兴趣的内容: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