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7月执行的黄石医保新办法

  7月1日起,黄石市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将有新变化,关系到每一个人。记者昨从市人社部门获悉,《黄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出台,有效期5年。

  相比2013年市政府印发的《黄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新办法”不仅对职工医保覆盖范围、管理部门职能职责、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局部内容作了相应调整,还明确了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放宽了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提高了医保待遇享受水平、减轻了用人单位医保缴费压力、规范了医保基金结算和监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新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均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年龄段城镇居民,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本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方法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的具体规定,规范我市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范围和标准,确定职工医保费的具体金额。

  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基本医疗费的缴纳。用人单位为其职工代扣代缴,按下列规定逐月缴纳: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即按国家统计局规定计算的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及300%实施保底和封顶,缴费比例为2%。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人均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工资总额)与由本单位缴费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人均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8%。

  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费的缴纳:由个人按半年或一年的期限缴费,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缴费比例为8%。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由本市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缴费比例为10%。

个人账户余额可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新办法”放宽了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新办法”规定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体检、接种疫苗发生的各类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食健字号保健食品、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的消杀类产品、家用医疗器械及耗材的费用。

  同时,“新办法”明确个人账户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如参保人员退休异地安置的,个人账户余额可支付给本人;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此外,“新办法”将部分特殊情况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例如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急诊、抢救等医疗费用。

  为方便以灵活就业人员为主的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缴费,“新办法”将欠费续保、中断补缴期限,由原来的1个月延长至6个月,凡在6个月内续缴或补缴的,均视为连续缴费,有利于参保人员连续享受待遇。(阮瑞祺)

  内容来源:黄石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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