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知识问答

  一、2016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4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的宣传主题是什么?

  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

  二、职业病有多少种?

  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该《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大类132种。

  三、职业病有哪些特点?

  1.病因明确,其病因就是职业性有害因素,如果职业性有害因素得到消除或控制,就可防止或减少职业病发生。

  2.所接触的病因大多数是化学因素或物理因素,通常接触量是可以检测的,而且接触量超过一定限度才能使人得病。

  3.在接触同样职业性有害因素的人群中,常常有一定人数发病,很少只出现个别病人。

  4.早期发现,合理治疗,较易恢复,发现愈晚,疗效愈差,而且有些职业病目前还没有特效治疗方法。

  四、如何确定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害因素是否为职业病危害因素?

  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目录中所列危害因素为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即为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如果企业管理者不能确定工作场所中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或对接触的程度不了解时,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和检测评价。

  五、职业病防治工作是否会影响企业的经济发展?

  发生慢性群发性职业病以及导致死亡事件的发生,不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给受害者本人和家庭造成重大损害,给经济社会发展造成恶劣影响,也将会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甚至破产,甚至企业法人和相关责任人,还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安监总局认为我国职业病防治如再不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今后十年将会有更多的职业病人出现,给劳动者、企业和国家带来的严重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不仅不会影响企业的发展,反而会使企业和国家经济得到更快的发展。

  六、《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最基本的要求进行归纳,制定了简明扼要、重点突出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以下简称《八条规定》),即:

  1、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

  2、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3、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

  4、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5、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

  6、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7、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

  8、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

  《八条规定》是对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提出的重点要求,也是企业必须做好的基础工作,是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最基本要求。

  七、职业病防治相关费用是否可以列入生产成本?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八、用人单位应如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1、落实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制,设置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措施以及保障条件等内容。

  3、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规定,建立和健全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12项管理制度。

  4、对照《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职责逐项落实。

  5、积极落实安全生产等监管部门的监督执法意见,积极配合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

  九、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其工作场所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十、国家对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工作是如何规定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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