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人社发〔2018〕22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城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卫计局、教育局,市医疗保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个人缴费标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9年度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20元。
二、财政补助标准。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补助标准。经中央、省财政分别补助后,城区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大冶市、阳新县由本级财政承担。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黄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黄石市税务局
黄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黄石市教育局
2018年8月22日